內湖辦公室出租售內科廠辦公司-內湖科學園區進駐相關規定  2012.9.25 亞太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貼文

 

內湖科技園區進駐法規

            內湖科技園區歷次放寬產業公告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九日臺北市政府 (七九) 府法三字第七九0四五一九六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八八)府法三字第八八0四六三六七00號令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促進內湖輕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土地之整體利用,引進產業,改善本市區位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建設局。
第 三 條 本工業區之土地,限供本辦法規定之使用。
第 四 條 左列工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第二種工業區:
  1. 汽車修理業。
  2. 金屬製品製造業。
  3. 機械設備製造業。
  4.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5. 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6. 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
  1. 印刷、製版、裝訂業。
  2. 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3. 乙種汽車修理業。
  4. 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5. 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6. 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7. 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8. 半導體製造加工業(具備離子擴散爐之晶圓製造工業除外)。
  9. 通信機械製造業。
  10. 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11. 鐘錶製造業。
  12. 塑膠製品加工業。
  13. 化妝品製造業。
  14. 唱片製造業。
  15. 家具製造業。
  16. 玩具製造業。
  17. 液化石油氣車改裝廠。
  18. 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19. 食品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魚介食品除外)、麵食烘焙業、糖果製造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品、飲料製造業(酒類釀造除外)。

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業設施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本工業區工廠提高生產,增進技術,建立優良作業環境及勞工安全衛生,得定期邀集廠區工廠派員實施各種專業訓練。
第 六 條 本工業區內之產業興辦人,資金如有不足,得請主管機關協洽銀行給予優惠融資。
第 七 條 本工業區內產業應依法妥善設置公害防治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其廢水應經處理符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下水水質標準。
第 八 條 本工業區內之機關、學校、公園、市場、電力設施、醫療、污水處理場、加油站、瓦斯整壓站、電信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等用地,各有關業務機關或事業單位應配合本工業區之發展優先規劃闢設。
第 九 條 本工業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三年內興建或出售。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工業區,得於區內設置管理中心,其辦事要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資料檢視: 2012-07-16 15:48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彙整表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府建一字第09214935100號公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府建一字第09632666200號令修正,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4152202號令修正,並自99年12月15日施行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關係企業)資格,俾其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以增進企業營運總部整體營運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企業營運總部,指已取得本局核發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且經核准登記進駐者,並為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

三、關係企業進駐資格要件如下:

(一)關係企業之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 企業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2. 企業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3. 企業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企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4. 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企業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
    5. 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企業營運總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二)計算企業營運總部持有前款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目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1. 企業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2. 第三人為企業營運總部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3. 第三人為企業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符合第一款關係企業之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歸屬於下列行業之一者,不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則不在此限。
    2. 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
    3. 其他本府另行公告之行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關係企業進駐資格,其於本園區登記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適用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企業營運總部遷址或其他情形終止於本園區設置營業。
    2. 因股權或經營權移轉、執行業務股東變更或董事改選、合併、解散、破產等情事,致未符第一款認定要件者。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具本局核發之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關係企業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資格表(如附表,含各關係企業所營事業項目說明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認定。
(二)申請人並應簽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承諾就前點第四款所定情形,對本局負有告知責任。

五、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關係企業進駐資格要件者,核發關係企業資格證明函。
(三)為辦理前款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六、關係企業經核准進駐本園區後,如有第三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本局得為必要之輔導措施。
七、申請人如有違反切結書承諾事項,本局得廢止所認定之關係企業資格證明,並副知有關單位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常見問答

策略性產業有那些?其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有何規定?

 

策略性產業之定義,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原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條第36項為資訊服務業、

產品包裝設計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文化藝術工作室(三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劇場、舞蹈表演場、

剪接錄音工作室、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等8類產業。策略性產業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除產品展示服務業、

文化藝術工作室(三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劇場、舞蹈表演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及資訊服務業

為園區核心產業不受限外,餘設置地點應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資料更新: 2012-04-26 14:13
  • 資料檢視: 2012-07-02 15:02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產業進駐彙整表
http://www.doed.taipei.gov.tw/ct.asp?xItem=1026776&ctNode=26828&mp=1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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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內湖科技園區詳細地圖

http://www.doed.taipei.gov.tw/ct.asp?xItem=1026525&ctNode=26792&mp=105006

臺北科技走廊

 

  臺北市為了因應全球產業發展趨勢、打造有利國際投資之環境,規劃自南港經貿園區、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小彎之工業區、內湖科技園區、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以迄關渡工業區為本市產業發展軸帶-臺北科技走廊(T.T.C),以發展資訊、通信、生技等產業成為本市優勢產業主軸,並透過大眾運輸系統之連結,帶動產業軸帶之蓬勃發展。

優勢產業大串連 臺北進步新面貌

  優勢產業大串連 臺北進步新面貌 隨著「臺北科技走廊」具體成形,內湖科技園區已蛻變成科技性企業營運總部的群聚基地、全球電子產業運籌中心及台灣電信中心。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則將全力發展生物技術、IC設計、數位內容等三大知識產業,集結研發資源成為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示範重鎮。 臺北市科技走廊持續創造高產值中:臺北內湖科技園區2010年企業全年營收達新台幣3.5兆元,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營收亦達2,742億元。

 

6筆資料
 

資料來源 台北產業局發展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http://www.doed.taipei.gov.tw/np.asp?ctNode=26730&mp=1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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